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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案例非医疗目的走私贩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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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来源:《人民司法(案例)》年第26期作者:尹晓涛(一审承办人),许亮

本案中涉及的精神药品“聪明药”主要为阿莫达非尼和莫达非尼,这两种药品中的主要成分莫达非尼属于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属我国刑法规定的毒品范畴。因此,对于非医疗目的走私、贩卖莫达非尼的行为应当以走私、贩卖毒品罪论处。但对该类毒品数量认定以及定罪量刑情节的把握,应当注意与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常见毒品有所区别,适当考虑该类毒品具有的双重属性特质综合认定,以体现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

()苏10刑初1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家辉、陈庆城、谢运辉、陈文昌、万里。

法院经审理查明:年4、5月间,被告人黄家辉通过网络结识了境外自称Sandy的印度人。在明知莫达非尼系国家管制精神药品的情况下,出于贩卖目的,5月6日与Sandy商定以元的价格购买阿莫达非尼(主要成分为莫达非尼,英文名称Modafinil)及其它药品货源,通过支付宝扫描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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